基金会章程

                                                    将军文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专项基金名称是“将军文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宗旨:营造公益氛围,发展公益事业,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来源于发起人的捐赠。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保定军校基金会”。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收集整理1902年至今的将军历史资料 书画作品,为建设中华将军书画艺术博物馆而积累储备;

2、独立完成和有关影视单位共同开发具有鲜明特点,又具有历史、教育意义的革命题材的影视创作;

3、开展好共和国将军书画展览、笔会,每月举办一次拍卖,用于将军文化及老革命、老战士、英烈等遇到饥困时进行资助;

4、做好与社会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爱国主义事业;

5、在全国开展、建设将军文化及军民融合产业基地;

6、开展好自身建设,发展具有正能量的企业间的战略性合作;和中央党校、人民日报合作,挖掘整理中华将军文化方面的资料、文物、书画作品等方面的工作,让人们了解、认知将军们柔情、文彩的一面。

7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公益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专项基金理事会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专项基金的宗旨、关心和支持专项基金的工作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对专项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专项基金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遵守专项基金章程,维护专项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对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七)对任职期间知悉的专项基金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专项基金的成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四)专项基金的分立、合并:

(五)专项基金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专项基金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椐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专项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专项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专项基金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专项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专项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专项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专项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专项基金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专项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专项基金被撤消之日其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专项基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专项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专项基金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专项基金发生违反《专项基金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专项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专项基金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项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为非公募基金会,本专项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专项基金宗旨的用途时,专项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

(二)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专项基金固定资产购置;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4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专项基金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本专项基金的重大资助是指:

(一)年度资助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资助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专项基金影响重大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专项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专项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专项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专项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专项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专项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每年11日至1 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按照《专项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专项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专项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专项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专项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专项基金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 7年9月20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修订经201 7年9月24日第二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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